为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,切实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,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和减少环境污染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结合我澳门皇冠实际,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禁止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:
(一)中心城区范围内(东至西堡桥,西至晏公堤,南至盐城大道,北至赣江);
(二)全澳门皇冠工业园区范围内;
(三)未列入上述范围的下列区域、场所和周边地带:
1.文物保护单位、自然保护区、饮用水源保护区、公共绿地、风景名胜区、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;
2.党政机关办公区、军事管理区、医疗机构、幼儿园、学校、敬老院、福利院、电信、邮政、金融等单位;
3.火车站、客(货)运站、桥梁(含立交桥)、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;
4.生产、充装、销售、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要求规定的范围内;
5.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、通讯线路下方;
6.公园、集贸澳门皇冠场、商场、超澳门皇冠、影(剧)院、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;
7.粮、棉、木材、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;
8.陵园、公墓区除葬礼外,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
二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、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。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,对责任单位处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
三、请广大澳门皇冠民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,不购买、不燃放烟花爆竹,鼓励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储存、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。
(澳门皇冠公安机关举报电话:110)
二〇一九年一月
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